检验之时,不忘先查看其验尸格录。
这册内字迹工整,却落笔乏力,明显书写者要不性格犹豫,要不体能受限。
根据记载得知,尸首是近午时被发现。
因朱寡妇偶尔接些绣品,贴补生活费,约定日子交货。
绣庄见其迟迟未来,打发杂役丫头探望,结果推门看见死人。
衙门魏仵作及徒弟阿贵,亲临案发现场勘验。只见朱寡妇俯卧方桌,衣装略有丝凌乱。
地面散落铜剪顶针,以及团团丝线。
所谓的绣品被裁剪成碎片,衙役根据图样,却怎么都拼凑不出原样。
柜台残留烛泪,判断曾点燃过烛火。
案发信息仅这寥寥几句,想来作为仵作,有些格外线索并未告知。
翻开格录第二页,自然以尸检为主。
彼时,尸身尚存僵硬现象。
结合死者所处环境推测,应是刺绣状态下,突发身亡。
初步判断死亡时间为午夜,故而需燃烛照明。
因临近交货日期,朱寡妇可能彻夜未眠,一直在赶工。
些许紫红斑积攒在胸腹,腿部,符合上半身俯卧桌面,下半身呈立位姿态。
桌旁有一破旧条凳,应是休憩所用。
魏仵作命老妇褪去衣裳,验明尸体无明显伤痕,验尸格录相应位置,用斜笔划去。
尸首口鼻有异,进而取银针试探,咽喉和肠胃皆变色,证实毒杀。
案情并不复杂,何况邻县仵作分身乏术,逐遵从初验结论,并没有申请复验。
衙门很快抓到嫌犯,交由县令亲自审理。
老魏头作为仵作,已尽职责,便抽空回乡处理丧事。独留阿贵贩鱼之余,若遇紧急情况,兼任鉴伤验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