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强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现行的2%提升至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提升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巴塞尔协议III》核心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4.5%,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核心一级资本职能通过利润留存或增发股份获得,传统的可转债将无法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债务型资本工具发行不再设置上限。
(2)新增资本扣除项。
15.《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精神
2004年《巴塞尔协议II》,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精神是银行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论述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除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还要求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时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时针对银行业风险二指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一级问责制度,包括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如何加强跨境交流与合作一级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指引。《巴塞尔协议III》认为,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不但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
第三支柱时市场纪律。第三支柱时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图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应该有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
《巴塞尔协议III》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增强资本质量和提高资本要求,引入非风险杠杆率/最低流动性标准/资本留存缓释和逆周期缓释。这些措施旨在从微观谨慎和宏观谨慎两方面增强银行消化损失的能力,确保长短期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系统风险的能力,使银行更好地抵挡经济和金融的压力,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
微观谨慎:即单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管理,是《巴塞尔协议》一直以来的监管对象。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微观谨慎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增强资本质量/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引入非风险杠杆率和提出最低流动性标准。
·非风险杠杆率:杠杆率就是比率,非风险杠杆率=(一级资本)/(资产+表外风险暴露),非风险杠杆率涵盖表外资产,最低要求是3%。降低银行杠杆倍数,促使银行稳健经营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